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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族”的困境

2009年12月12日 没有评论

  作为第一部揭示大学毕业生真实生存状态的纪实学术作品,《蚁族》不是专门的学术著作,而是由研究和深入访问过程中的故事、调研手记等汇集起来的感性文字。此书的主编廉思是国家级课题《潜在危机:中国“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与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的项目主持人。
  “蚁族”是对“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的典型概括。该群体高知、弱小、聚居,平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既低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也低于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工资,绝大多数没有“三险”和劳动合同,绝大多数的成员户口都落在家庭所在地,大部分人毕业后平均做过3份工作;他们平均年龄集中在22~29岁之间,九成属于“80后”一代。
  大部分成员(89%)任职于私民营企业,主要从事保险推销、电子器材销售、广告营销、餐饮服务等临时性工作,有的甚至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该群体主要聚居于人均月租低于350元,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或近郊农村,住宿条件简陋,狭小杂乱,已经形成自给自足、自我封闭的低层级衍生经济圈。无照经营的小发廊、小作坊、小餐馆、小网吧、小诊所、成人用品店和低档娱乐场所等各类经营门店大量集中且无序增加,入室盗窃、抢劫斗殴等刑事案件频发,生活状态令人堪忧。
  “蚁族”总体上对自己目前生活的满意程度较低,大约84%的人感到不满意,而仅有1%感到满意。具体而言,“蚁族”在经济收入、政治地位、职业声望、工作稳定性、工作成就感、工作前景、社会福利、人际交往、民主权利、社会政策以及总体的生活状况等十个方面的生活满意程度均较低,其中有高达74.8%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目前的收入与其预期不相符。家庭经济水平在当地的层次以及个人的月收入对“蚁族”的生活满意程度有显著影响,呈现正相关关系。“蚁族”的社会支持低,甚至低于全国10个城市的平均水平。相对剥夺感较为强烈,并且存在“多元剥夺”现象(包括经济、政治、心理、生理等多方面),基本对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不抱以信心。71.92%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生活状况不如同龄人,而认为优于同龄人的仅有1.81%。
  这一群体的人数,据课题组研究表明,仅北京地区保守估计就有10万以上。此外,上海、武汉、广州、西安等大城市也都大规模存在这一群体。
  而据调查显示,“蚁族”大多来自农村和县级市,家庭收入较低,年收入在10万以上的只占8.2%;父母处于社会中下阶层(其中有相当部分会与三大弱势群体身份重合),父亲职业阶层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分别只有3.5%和8.5%;同时,从就读学校质量来看,也存在较大的偏向性,超过90%的毕业生毕业于非重点大学。总体上呈现较低阶层家庭的子女更多地获得较低水平的高等教育资源和较低的就业工作的倾向。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对比课题组2008年和2009年调查的数据,可看出“蚁族”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的恶化,包括签订合同、加班工资的比例都有下降。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蚁族”的生存底线一再被击穿,这也预示着其数量在未来几年内必将急剧增加。
  蚂蚁是“弱小的强者”,尽管“蚁族”还没有形成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阶层”,他们目前参与集体行动的倾向也不高,但若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待以时日,蚂蚁也会酿成严重的灾害(如蚁灾),聚居的生活状态,更容易让他们形成群体认同并采取共同行动。
本文来源:http://www.nfcmag.com/articles/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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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担责

2009年12月11日 没有评论

小偷行窃被人发现,慌不择路闯进他人别墅的院落,不料遭到狼狗咬伤致死。事发之时,狗主人并不在家。日前,死者家属向狗主人索赔15万元。发生于11月26日成都的“狗咬死小偷”难得成为关注的焦点。那么,在相关法律暂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狗主人该不该担责呢?
指控官:狗主人当然应该担责。请注意,“小偷”的身份只存在于他跳进别墅之前。跳进别墅,并非为了偷窃,他只是一个普通的人。狼狗凶猛,既没有用狗链约束,也并无专人管理,甚至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狗主人应可预见发生悲剧的可能。即便没有纵容之嫌,也起码有疏于管理之责。
辩护人:请注意,这是在狗主人拥有充分权利的自己家里。狼狗不是在别人家里或公共场所行凶,更不是狗主人驱使狼狗去做的。狗主人的邻居可以投诉狗的气味、噪音,路过的人可以投诉因没有警示受到惊扰……这个小偷,不,普通公民,难道是来救火的吗?是来制止某个犯罪行为吗?显然不是。他是在逃窜。从一定意义上说,他的偷窃因为逃窜仍然在延续,此刻他还只是一个小偷。
指控官:小偷(姑且这么称呼)闯入民居的确有过错,但以生命作为惩罚未免太残酷了。中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公民类似美国那种“私闯民宅可以击毙”的权力,更何况,即便是私闯,还要能够基本认定闯入者有可能伤害屋主的利益。而且,同样是在美国,家有猛犬必须贴出警示,否则就是违法。
辩护人:我们为一条生命的失去同样感到遗憾。但在此案中,屋主同样是受害者。小偷被人追赶,属于慌不择路。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不是被狗咬死,他也可能因为跑得太急,绊了一跤,撞到小区的椅子上或石头上,或者跳河导致死亡(现实中这种事并不罕见),难道因此就要椅子、石头或河水承担责任吗?事实上,小偷遇到狗恐怕比遇到椅子或石头的概率低得多吧。不能因为稀罕,就让狗主人承担责任吧。
指控官:现在是狗咬死了人,而不是椅子、石头或者河水。狗主人没能制止一个生命的陨落,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辩护人:如果狗主人在家,并不问情由纵狗行凶,当然应该担责。但狗主人并不在家,根本不存在伤人的主观故意。更何况,他用高墙圈住了狗的活动范围,避免伤害无辜民众。养狗本来就是看家护院的,难道狗主人明明不在家,还一定要把狗拴住,好方便小偷、强盗吗?
【点评者说】法律总是因为现实而完善的,民众也总是从最身边、最关注的事件中,才会真正地实现懂法、知法、守法。众所周知,关于狗导致的伤害事件中,狗主人的责任问题,中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我们模仿了一场法庭辩论,希望能够把私有产权、生命权包括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其中,希望民众能够摆脱简单的仇视、看客心理,认真思考民众的权益问题,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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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名律师将聚重庆 他们为涉黑案而来

2009年12月11日 没有评论

多位京城刑辩名律师,将齐聚重庆为文强、陈明亮等涉黑案辩护。

这些律师中有的曾经供职最高检,有的曾供职最高法院,他们曾在多起轰动全国的大案中成功辩护。
为涉黑案辩护,他们将遭网络骂名,还是会被公众逐渐接受,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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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证据泄出纪委罚款秘密

2009年12月11日 没有评论

一名区财政局长举报同级纪工委书记公款购房,结果被判诬告陷害罪。出人意料的是,此案中用来定罪的公诉证据,却无意间透露了沈阳市纪委对多名公款购房官员收缴逾千万元“违纪款”和补交超面积款、房改款的内情。纪委有没有罚款权,因此显得令人关注。
2009年11月19日,想去告倒王强的吕艳辉反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他所举报的问题则引出了与沈阳市纪委相关的一连串戏剧性事件。
检方用来指控吕艳辉的一份公诉证据,却引出了沈阳市纪委的逾千万罚款收入秘密,其去向也颇显神秘。

公款买房被从轻处理
对王强用公款买房的行为,由于他在述廉活动中主动认错,还很快获升迁。真正承受后果的是王强任职的开发区,被纪委“重罚”10万元。
8年前,王强任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纪工委书记,吕艳辉则任该区财政局长。他们的恩怨发生在棋盘山开发区共事期间。
两人矛盾爆发于2008年,3月11日,吕艳辉接到沈阳市纪委要他去“约谈问题”的电话后出走。
随后吕艳辉对已现任沈阳市政法委纪检组长的王强,进行了实名举报。他的举报信分别寄给了中纪委及辽宁省纪委。
被吕艳辉举报的王强违纪一事,要回溯到8年前的沈阳“慕马案”。该案震惊全国,涉案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由该案牵出的问题干部多达数百人,官场人心惶惶。
为了减轻干部的思想包袱,2003年沈阳市纪委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领导干部专项述廉活动,让干部们自己交代自己的问题。沈阳市纪委有承诺在先:有违纪问题,从轻处理;违法的问题,按违纪处理。
述廉活动开展后,部分干部交代了甚至涉嫌犯罪的问题。“处理,还是不处理这些人,当时内部就有争议。”时任沈阳市纪委书记王启文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了其中经过。他们在请示中纪委、辽宁省纪委后,沈阳市纪委还是决定按承诺办,从轻处理。
被吕艳辉举报的王强也是当时参加述廉的干部之一。在述廉活动中,他承认自己2001年动用10万元公款购买个人住房,并将之写入了自己的述廉报告。
按照沈阳市住房货币化改革政策,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沈阳市住房货币化改革以1999年5月1日为分界点,1999年5月1日以后就不允许公款购买住房。
王强在1999年5月1日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按相关规定,他的住房面积控制线是105平米,当时他的住房面积已达121.7平米,超过控制线。
2003年,沈阳市纪委对王强违规动用公款购买住房进行了处理:一、收缴棋盘山开发区10万元购房违纪款;二、王强须补交超面积款57629元和房改差价面积款5764元。
这份处理决定,对王强任职的棋盘山开发区进行了“重罚”,但并没有对王强个人进行“罚款”。在计算王强补交超面积款时,仍以140平米(王强2000年10月才提为副局级干部,住房控制线变为140平米)作为基准面积,这等于默许了王强2001年的公款购买房行为。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妥,“既然是公款买房,甚至涉嫌挪用公款,首先就应当是把公家的钱退回来,怎么又罚单位的钱?”
不到一年,王强获晋升,职位由棋盘山纪工委书记变为沈阳市政法委纪检组长。在述廉活动中发现问题,后来被提拔的干部不在少数,前任沈阳纪委书记王启文说:“现在沈阳市的领导干部岗位上,当时的问题干部就不只一个两个,他们也干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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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主义两条不同道路:越南政改再突破

2009年12月11日 没有评论

“今年越共的十届十中全会,原计划提出‘公民社会’。不过最后因为担心敏感,暂时搁置了。”但越共已基本肯定“公民社会”的建设方向。

  10月下旬,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主办了第一届中越马克思主义论坛,两国学者对中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交流。策划者将其称为“北京模式”与“河内模式”的碰撞。2008年以来,越共开始从地方尝试党政职务一把手由一人兼任,目前已经进行到部级单位。

  □本报记者沈亮发自北京

  中国的“好学生”越南,正选择一条和中国不尽相同的革新路径,而路径的差异还将进一步扩大。

  此间专家说,越共中央的理论智囊们,正在为2011年的越共“十一大”做理论准备。越共高层认为,当下使用的“1991年纲领”已制约了越南的改革现实,亟需被补充和完善。“越共‘十一大’会有标志性意义。今后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将与中国的差别越来越明显。”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国外社会主义实践研究室主任潘金娥说。作为社科院唯一专门研究越南问题的学者,她曾在去年和今年各访越三次,与越共中央的理论智囊有过深入的交流。

  修改“1991年纲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越南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判断将要变化。“越南理论家透露:‘过渡时期’在纲领的题目中估计要去掉,这是因为根据列宁的观点,‘过渡时期’以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为最重要特点,但越南目前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潘金娥介绍说。

  在越共此前的“十大”报告中,已用“民族大团结是社会发展前进的动力”,取代了此前的“阶级斗争是社会前进的动力”的表述。

  当然,越共依然坚持1991年纲领的基本精神: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今年10月下旬,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主办了第一届中越马克思主义论坛,两国学者对中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交流。作为论坛策划者之一,潘金娥将此次会议称为“北京模式”与“河内模式”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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